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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预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之了课堂
2021-12-10 10:55:05

可以偶尔发牢骚,但不能整天抱怨,更重要的是将抱怨与不满都化作动力,强大给这个世界看。还等什么呢?现在就开始跟随之了君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争取早日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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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1.足额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份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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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预习。中级会计考试难度较高,早日备考取证更有优势!也欢迎大家加入之了课堂2022中级会计无忧班,开启高效学习之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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