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有:(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前述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自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A、B、C、D均当选。

若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选项A、C、D当选。
【知识链接】
质押背书总结
概念 | 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 |
过程 |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 |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 |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 |
背书人履行了担保的债务 | 被背书人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 |
记载 | ①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总结】票据上质押字样(文句)+签章→票据质押 | |
处分 限制 |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补充】如果记载“质押”文句,其后手可以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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