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 A.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
  • B.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
  • C.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 D.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
本题来源: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经典必刷】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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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 B.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 D.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特定情形出现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不能出示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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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本题将禁转背书和票据权利、责任结合考查。该案例中,丁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他票据当事人对丁公司的责任分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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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选项A)、公示催告(选项B)和普通诉讼(选项C)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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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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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 B.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行名称的,支票无效
  • D.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选项B,支票属于委付票据,由出票人委托付款银行见票后无条件付款,当持票人向付款银行出示支票,付款银行需要核对形式要件(签章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即支付票款,因此为保障持票人能获取票款,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选项C,付款人名称是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选项D,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例如,甲公司想要从开户银行A银行支取现金,可以签发一张支票,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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