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真题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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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C,属于部分背书,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以持有合法票据为前提,票据不能一分为二,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选项B,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作出了推定,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选项D,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不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只是原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承担责任,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即该规定只减少原背书人的责任,其他人的责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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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郑某持有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4日(选项D)距离出票日期已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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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Q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甲公司作为背书人应当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Q银行),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Q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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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首先年份“贰零贰壹”不需要加字来防止变造;如果月份写成“壹拾月”,很容易被人变造为“壹拾壹月”或“壹拾贰月”,因此需要在前面加“零”,写成“零壹拾月”;如果日期写成“拾壹日”,容易被人变造为“贰拾壹日”“叁拾壹日”,因此需要在前面加“壹”,写成“壹拾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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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记忆关键字:金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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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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