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真题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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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Q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甲公司作为背书人应当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Q银行),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Q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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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郑某持有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14日(选项D)距离出票日期已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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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所述的票据关系如图所示,由图可看出丁公司是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也是最后的票据持票人,丁公司可向丙公司(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若遭丙公司拒绝,即可触发追索权,可向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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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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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只要是个人合法所得,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禁止将公司的公款私自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此不能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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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选项B)、收款人名称(选项C),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选项A,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选项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事关票据权利时效的起止,不属于授权补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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