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真题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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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票据关系如图所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选项B)、付款人(选项D)和收款人(选项A);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选项 C)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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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选项B)、公示催告(选项D)和普通诉讼(选项C)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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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承兑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持有的是银行承兑汇票,M银行已作承兑,M银行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出票人在付款人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对抗持票人。因此,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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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选项C)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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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A,特约商户是单位的,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若特约商户是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其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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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在背书行为中,被背书人名称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但可以授权他人补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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