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共有3名股东,分别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60%、10%和30%,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未作其他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约定分12期付款,每期支付10万元,总价款为120万元。其中,第二期款项,乙公司通过签发汇票给甲公司予以支付,丙公司是承兑人。之后,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丁公司依然将票据背书转给了戊公司。票据到期后,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拒绝。乙公司第三、四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五、六期款项共计20万元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为了担保履行,乙公司将M汽车抵押给了甲公司,同时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且办理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但是,乙公司仍将该汽车卖给了戊公司。之后,A公司经营恶化,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甲公司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乙公司投了反对票,丙公司弃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合同、票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戊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追索?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货款或者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4]

若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和戊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5]

甲主张M汽车仍归乙公司所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6]

A公司解散决议是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考点 03 本票、支票、涉外票据★★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戊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戊公司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戊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此时,戊公司可以向出票人乙公司追索。
[要求3]
答案解析:无权。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题述情形下,乙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仅为全部款项的1/6,尚未达到1/5,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货款或者解除合同。
[要求4]
答案解析: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无论该约定是否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述情形下,甲公司不得主张乙公司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5]
答案解析:可以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题述情形下,戊公司并未代替乙公司清偿债务,甲公司的主张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不能通过。根据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述情形下,A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仅有甲公司赞成解散,其出资比例为60%,不足2/3,该项决议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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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付款地和出票地是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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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本票
  • B.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个月
  • C.本票无需承兑
  • D.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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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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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支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B.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C.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D.支票未记载出票人签章的,该支票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选项A当选;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B不当选;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选项C当选;出票人签章为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欠缺此记载事项的,该支票无效。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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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因此,该等事项不是由出票人记载,并不能构成退票的理由。
[要求2]
答案解析: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支票仍有效(依然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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