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考点 03 本票、支票、涉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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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因此,该等事项不是由出票人记载,并不能构成退票的理由。
[要求2]
答案解析: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支票仍有效(依然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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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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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行为。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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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选项A当选;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选项B不当选;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选项C当选;出票人签章为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欠缺此记载事项的,该支票无效。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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