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债务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替换原债权债务,不属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本题表述错误。
【知识链接】
在判断债务重组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债务人可能以不符合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资产清偿债务。例如,债务人以未确认的内部产生品牌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在获得的商标权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有义务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可能并不是相关准则规定的权益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3)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例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1)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220
坏账准备 150
投资收益 130
贷:应收账款1500
(2)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
投资收益 300

(1)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21年10月22日,债权人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为债权公允价值3100万元与评估费用10万元的合计311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3110(3100+10)
坏账准备500
投资收益200(3800-500-3100)
贷:应收账款3800
银行存款10
(2)债务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38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3400
其他收益600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