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王大海与张小美于2015年4月举办了婚礼(已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二人居住在由王大海父母在其婚前为其购买的婚房内,房屋登记在王大海名下。2015年6月,王大海为出租,用其个人工资、奖金等所得50万元在当地购置一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12月,王大海父亲将一套房产赠与王大海,并在赠与合同上明确注明:房屋仅赠与王大海一人。王大海十分喜爱小孩,因二人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故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后张小美在人工授精后怀孕了。张小美怀孕不久后,王大海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身患重病。2024年10月1日,王大海母亲李某代王大海书写遗嘱一份,因孩子尚未出生,王大海在遗嘱中写明其婚前购置的房产由其母亲继承。王大海在该遗嘱上签字,见证人王海燕(王大海姐姐)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捺印。2025年5月10日王大海去世,2025年6月1日张小美生下与王大海的孩子。2025年7月,因遗产继承问题,张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院审理查明:(1)王大海与张小美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2)王大海与张小美共有银行存款200万元(其中:10万元是2016年王大海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3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下列关于本案财产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公寓房所得租金30万元属于王大海与张小美夫妻共同财产
  • B、公寓房属于王大海与张小美夫妻共同财产
  • C、婚房属于王大海与张小美夫妻共同财产
  • D、王大海的1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王大海的个人财产
  • E、王大海父亲赠与的房屋属于王大海与张小美夫妻共同财产
[要求2]下列各项中,属于直系血亲的有(  )。
  • A、夫妻关系
  • B、父子关系
  • C、兄弟姐妹
  • D、儿媳关系
  • E、外孙子女
[要求3]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B、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 C、王大海所立遗嘱有效
  • D、王大海与张小美的孩子无法取得王大海遗产的继承
  • E、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4]根据《民法典》规定,关于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B、非婚生子女、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C、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 D、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 E、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题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B,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选项C,婚房为王大海父母在其婚前为其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选项E,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要求2]
答案: B,E
答案解析:选项B、E,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要求3]
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C,王大海所立遗嘱由继承人见证,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选项D,本案中,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要求4]
答案: A,C,E
答案解析:

选项A,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B,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C,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选项D,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选项E,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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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税务登记证的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 B.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都是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 D.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3000元以上罚款的,该公民才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4种。收缴税务登记证件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是一般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选项D,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该公民就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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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附加刑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
  • B.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C.在没收财产时,可以用追缴的犯罪所得来代替
  • D.罚金不可以单独适用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选项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选项C,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选项D,罚金是附加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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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张某以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获得了设立某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并以此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企业营业登记。如果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后来在复查时发 现了张某骗取卫生许可证的事实,针对此情况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 A.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 B.依法撤销该卫生许可
  • C.依法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 D.依法撤销该卫生许可,但对于因此给张某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 E.由于张某已经办理企业登记,所以该卫生许可不得被撤销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题目中没有说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无法判断是否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选项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选项C,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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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张某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决议,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大额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张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B公司并且未归还。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李某认为A公司应该起诉B公司还款,但公司拒绝起诉,李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B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李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B.李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C.李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D.李某应以A公司的名义起诉
  • E.李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A公司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师点睛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1)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2)董、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个别股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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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A省大丘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A省海川市成立,由张某和其妻子李某共同设立。后经一系列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丘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缴2000万元,共有张某、李某、王某、吴某四名股东,分别持有30%、30%、30%、10%的股权。

大丘公司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张某、王某和李某的弟弟李某三人组成,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由李某和另外2名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李某任监事会主席,同时兼任公司经理。

自2023年初开始,吴某以大丘公司两年多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张某、李某经营“夫妻店”侵占小股东利益等理由,联合王某多次向张某、李某施压,要求分配利润,张某和李某不理睬。同年10月,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张某擅自决定将大丘公司价值120万元的核心生产线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长青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财产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导致大丘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至2023年底,大丘公司已资不抵债。

2024年2月,大丘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向法院申请大丘公司破产,2月28日,法院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储备库内中介包括:海山会计师事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23年财务顾问;勤会律师事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17年法律顾问;尚德税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17年至2019年税务顾问;联华律师事务所,2017年曾担任大丘公司民事诉讼代理人,尚有20万元代理费未收到;华西律师事务所,2019年曾代理过大丘公司股权纠纷,代理费已结清。法院最终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大丘公司财产时发现:

(1)借用董事李某的一辆高级轿车。

(2)保管长青公司的一批材料。

(3)已抵押给长青公司的一辆商务车。

(4)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批原材料。

(5)大丘公司和长青公司各享有50%份额的一套共有房屋。

管理人在清查大丘公司债权债务时发现:

(1)2023年3月,大丘公司提前偿还长青公司50万元债务,该债务到期为2024年3月15日。

(2)2023年6月,大丘公司虚构对长青公司一笔债务,金额为200万元。

(3)2023年6月,大丘公司将5年前购买的现账面价值为0的一辆轿车无偿转让给长青公司。

(4)2023年10月7日,大丘公司转让核心生产线给长青公司的价格是市场价格的50%。

(5)2023年12月15日,大丘公司对所欠长青公司本无担保的100万元债务,以商务车设定抵押担保。后大丘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题中,李某任监事会主席,同时兼任公司经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选项B,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选项C,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大丘公司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组成,其中,有2名职工代表,比例符合不得低于1/3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

选项D,“转让核心生产线决定”未经公司会议决议通过,张某擅自决定转让,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选项E,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题目信息并未表明大丘公司未召开的股东会类型,也未提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大丘公司2年不开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C、E,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包括: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联华律师事务所、海山会计师事务所所涉及情形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D、E,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B、C、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名师点睛

因个别清偿行使撤销权:

(1)受理前6个月内+具有破产原因→有权请求撤销。

(2)下列特例,虽是个别清偿但不可撤销:

①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进行市价内的清偿;

②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

③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④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⑤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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