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委托乙无偿保管沙发,在乙保管沙发期间因丙不慎引起火灾致沙发烧毁。对于该损失,甲(  )。
  • A.只能请求侵权人丙赔偿
  • B.只能在乙丙2人间任选其一请求赔偿
  • C.只能请求保管人乙赔偿
  • D.可以既请求乙赔偿,同时又请求丙赔偿
本题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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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要求中,属于行使行政处罚合法性要求的是(  )。
  • A.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设定该处罚的目的
  • B.处罚应平等地适用法律,相同情况相同处罚
  • C.处罚应有法定依据,不逾越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 D.处罚应全面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处罚设定权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行政处罚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法定。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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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定诉讼被告的规则是(  )。
  • A.复议机关为被告
  • 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C.由原告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D.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名师点睛

改变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视为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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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B.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 C.被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 D.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 E.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选项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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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王大海与张小美于2015年4月举办了婚礼(已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二人居住在由王大海父母在其婚前为其购买的婚房内,房屋登记在王大海名下。2015年6月,王大海为出租,用其个人工资、奖金等所得50万元在当地购置一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12月,王大海父亲将一套房产赠与王大海,并在赠与合同上明确注明:房屋仅赠与王大海一人。

王大海十分喜爱小孩,因二人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故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后张小美在人工授精后怀孕了。张小美怀孕不久后,王大海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身患重病。2024年10月1日,王大海母亲李某代王大海书写遗嘱一份,因孩子尚未出生,王大海在遗嘱中写明其婚前购置的房产由其母亲继承。王大海在该遗嘱上签字,见证人王海燕(王大海姐姐)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捺印。

2025年5月10日王大海去世,2025年6月1日张小美生下与王大海的孩子。

2025年7月,因遗产继承问题,张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

(1)王大海与张小美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王大海与张小美共有银行存款200万元(其中:10万元是2016年王大海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3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B,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选项C,婚房为王大海父母在其婚前为其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选项E,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B、E,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C,王大海所立遗嘱由继承人见证,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选项D,本案中,遗嘱无效,则适用法定继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B,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C,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选项D,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选项E,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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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A省大丘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A省海川市成立,由张某和其妻子李某共同设立。后经一系列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丘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缴2000万元,共有张某、李某、王某、吴某四名股东,分别持有30%、30%、30%、10%的股权。

大丘公司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张某、王某和李某的弟弟李某三人组成,张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由李某和另外2名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李某任监事会主席,同时兼任公司经理。

自2023年初开始,吴某以大丘公司两年多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张某、李某经营“夫妻店”侵占小股东利益等理由,联合王某多次向张某、李某施压,要求分配利润,张某和李某不理睬。同年10月,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张某擅自决定将大丘公司价值120万元的核心生产线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长青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财产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导致大丘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至2023年底,大丘公司已资不抵债。

2024年2月,大丘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向法院申请大丘公司破产,2月28日,法院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储备库内中介包括:海山会计师事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23年财务顾问;勤会律师事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17年法律顾问;尚德税务所,曾担任大丘公司2017年至2019年税务顾问;联华律师事务所,2017年曾担任大丘公司民事诉讼代理人,尚有20万元代理费未收到;华西律师事务所,2019年曾代理过大丘公司股权纠纷,代理费已结清。法院最终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在调查大丘公司财产时发现:

(1)借用董事李某的一辆高级轿车。

(2)保管长青公司的一批材料。

(3)已抵押给长青公司的一辆商务车。

(4)尚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批原材料。

(5)大丘公司和长青公司各享有50%份额的一套共有房屋。

管理人在清查大丘公司债权债务时发现:

(1)2023年3月,大丘公司提前偿还长青公司50万元债务,该债务到期为2024年3月15日。

(2)2023年6月,大丘公司虚构对长青公司一笔债务,金额为200万元。

(3)2023年6月,大丘公司将5年前购买的现账面价值为0的一辆轿车无偿转让给长青公司。

(4)2023年10月7日,大丘公司转让核心生产线给长青公司的价格是市场价格的50%。

(5)2023年12月15日,大丘公司对所欠长青公司本无担保的100万元债务,以商务车设定抵押担保。后大丘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题中,李某任监事会主席,同时兼任公司经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选项B,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选项C,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大丘公司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组成,其中,有2名职工代表,比例符合不得低于1/3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

选项D,“转让核心生产线决定”未经公司会议决议通过,张某擅自决定转让,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选项E,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题目信息并未表明大丘公司未召开的股东会类型,也未提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大丘公司2年不开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要求2]
答案解析:

选项A、C、E,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包括: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联华律师事务所、海山会计师事务所所涉及情形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D、E,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B、C、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名师点睛

因个别清偿行使撤销权:

(1)受理前6个月内+具有破产原因→有权请求撤销。

(2)下列特例,虽是个别清偿但不可撤销:

①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进行市价内的清偿;

②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

③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④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⑤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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