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合同理论,下列关于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自行车买卖中交付文件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
  • B.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属于次给付义务
  • C.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属于附随义务
  • D.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
本题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卷(一)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D,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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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地役权特征的是(  )。
  • 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 C.地役权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可以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 D.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离开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独存在。


名师点睛

地役权VS相邻权

项目

地役权

相邻权

产生方式

约定

法定

权利性质

用益物权+独立的物权

自物权+不是独立的物权

权利限制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约定限制

最低限度内的法定必要限制或扩张

对价

一般为有偿

一般为无偿

存续期限

通常有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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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某房地产公司有未售出房屋一套,于4月12日以电子邮件向张某发出要约:“某处房屋一套,7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2000元,若有意购买请在10日内回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若张某在10日内回复时将售价改为“每平方米11000元”,房地产公司没有作任何表示,则视为承诺有效
  • B.若房地产公司在4月15日与张某签订了出售房屋的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可以撤回要约
  • C.若张某一直出差在外,张某之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房地产公司发出承诺
  • D.若张某在10日内没有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C,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选项B,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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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可以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开展业务
  • B.法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
  • C.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财务状况
  • D.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

选项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选项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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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B.被害人本人能作为自诉人,但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作为自诉人
  • C.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D.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辩护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选项B,通常情况下,自诉人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选项C,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选项D,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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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选项C,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豆豆人身损害所属的责任形态为无过错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选项C、D,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豆豆被大黄狗咬伤遭受的损害,可以向张某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小王请求赔偿。张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王全额追偿,但小王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张某追偿。
[要求3]
答案解析:选项A、B、C、D,李某送豆豆入院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一,李某管理了豆豆父亲的事务;第二,李某具有管理的意思;第三,李某对事务的管理无约定或法定义务;第四,李某的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此外,李某所实施的无权代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产生影响。因此,李某有权请求豆豆的父亲支付其打车费55元,误工损失费以及向高某所借的2000元。选项E,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李某无权主张。
[要求4]
答案解析:选项A、E,对于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法院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可知,豆豆有权请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A制药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对豆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A制药厂全额追偿;但A制药厂对豆豆承担责任后,无权向医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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