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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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答案】BC
【解析】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选项A不当选;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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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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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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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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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重大事项”“重大判断”以及根据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选项A、D不当选;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选项B不当选;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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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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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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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答案】
(1)违反。应当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合伙人收益分配。
(2)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进行实时监控和复核。
(3)不违反。
(4)不违反。
(5)违反。为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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