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法院将 2019 年 6 月 19 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1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①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 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②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本题中,甲公司 6 月 18 日的公告将“兽用注射液”写成 “兽用疫苗注射液”,信息不真实且严重误导投资者,属于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2 分)。
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不成立(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 分)。
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6 月 5 日的主张不成立(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甲公司于 6 月 18 日发布公告,该日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 分)。
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员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本题中,甲公司高管授意袁某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致 使 6 月 18 日当日股票涨停,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2 分)。
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不成立(0.5 分)。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本题中,袁某即使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有义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时,不予传播(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