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法律行为中,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是
  • A.钱某承诺如果郑某考上研究生,则赠与郑某一部手机
  • B.孙某承诺在其去世后将生前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张某
  • C.赵某和王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 D.李某承诺2021年10月1日赠与周某一台电脑
本题来源:VIP私教班4月中级经济法月考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选项A,以郑某是否考上研究生作为条件,故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选项BCD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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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5周岁)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受赠行为属于纯获利行为,因此,受赠玩具熊和游戏机的行为均有效,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此处按照生活常识,将2万元的游戏机(金额较大)赠与邻居小孩的行为和小明的年龄、智力是不相适应的,而赠与玩具熊(金额较小)的行为是和小明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因此,赠送游戏机的行为效力待定,赠送玩具熊的行为有效,选项AC均错误。本题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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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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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行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有(  )。
  • A.张某委托李某代为办理婚姻登记
  • B.周某委托赵某代为收养子女
  • C.王某代刘某租赁房屋
  • D.王某委托张某代为订立遗嘱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代理适用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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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管辖的确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B.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C.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 D.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住 1 年,就医除外)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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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有效。(1分)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林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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