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林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VIP私教班4月中级经济法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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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有效。(1分)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林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赵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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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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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 A,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选项 B,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选项 D,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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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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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1分)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题目中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1分)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成立的。(1分)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赵某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1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1分)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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