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B,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C,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有效。(1分)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分)
林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赵某的抗辩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