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单张出票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必须”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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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追索权,分两步走:第一步判断持票人是向谁行使权利,第二步选择“看票”或“看权”。 

结合本题分析:第一步(判断向谁行使权利),乙公司是向甲公司行使权利,甲公司是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因此持票人是向“一般前手(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行使权利;

第二步(看权),乙公司(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绝,触发“首次追索权”,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即从 2017 年 5 月 10 日开始起算 6 个月, 则期限应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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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 B.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3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 D.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时效.

首先判断是对谁行使权利,若对象是出票人或承兑人,期限不是 2 年就是 6 个月,再根据票据类型进一步确定期限,支票 6 个月,其他票据 2 年;若对象是一般前手,期限不是 6 个月就是 3 个月。再根据权利类型进一步确定期限,首次追索权是 6 个月,再追索权是 3 个月最后注意起算点,即期票据起算点是出票日,远期票据起算点是到期日。 

结合本题分析,选项 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选项 B,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选项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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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注意没有强制要求按先后顺序或同时行使追索权,可理解为“持票人对票据责任人想怎么追就怎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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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支票提示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日起 1 个月 
  • B.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 C.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可以提示付款 
  • D.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 10 日;

选项 B,支票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如支票出票人支取现金;

选项 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选项 D,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作委托收款背书,只能由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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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 A,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 所或经常居住地;

选项 B、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 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选项 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事关票据权利时效的起止,不属于授权补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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