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本题考查追索权,分两步走:第一步判断持票人是向谁行使权利,第二步选择“看票”或“看权”。
结合本题分析:第一步(判断向谁行使权利),乙公司是向甲公司行使权利,甲公司是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因此持票人是向“一般前手(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行使权利;
第二步(看权),乙公司(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绝,触发“首次追索权”,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即从 2017 年 5 月 10 日开始起算 6 个月, 则期限应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前。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时效.
首先判断是对谁行使权利,若对象是出票人或承兑人,期限不是 2 年就是 6 个月,再根据票据类型进一步确定期限,支票 6 个月,其他票据 2 年;若对象是一般前手,期限不是 6 个月就是 3 个月。再根据权利类型进一步确定期限,首次追索权是 6 个月,再追索权是 3 个月最后注意起算点,即期票据起算点是出票日,远期票据起算点是到期日。
结合本题分析,选项 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选项 B,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选项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选项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 10 日;
选项 B,支票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如支票出票人支取现金;
选项 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选项 D,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作委托收款背书,只能由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选项 A,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 所或经常居住地;
选项 B、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 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选项 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事关票据权利时效的起止,不属于授权补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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