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款应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采用净额法核算时先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购入资产时再按照补贴款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按冲减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不涉及“其他收益”科目,选项 A 当选、选项 B 不当选。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21 年 1 月 20 日,收到政府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2)2021 年 2 月 20 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借:递延收益 120
贷:固定资产 120
(3)自 2021 年 3 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3
贷:累计折旧 3
综上所述,甲公司因购入和使用该设备对 2021 年度营业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 -30 万元(-3×10),选项 C 当选;甲公司在 2021 年对该设备计提折旧的金额= 3×10 =30(万元),选项 D 不当选

选项 B、C 均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总额法下应当计入递延收益;在净额法下,直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影响 2021 年度损益,故不当选。选项 A、D 均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总额法下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净额法下,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影响 2021 年度损益,故当选。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用于弥补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助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选项 A、D 不当选;企业获得的债务豁免不是直接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选项 B 不当选。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将其进行分解,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1)2017 年 5 月 20 日,收到政府补贴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贷:递延收益 12
(2)2017 年 6 月 20 日,购入 A 环保设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
贷:银行存款 60
(3)2017 年 7 月,A 环保设备应计提折旧的金额= 60÷5÷12 = 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
贷:累计折旧 1
(4)2017 年 7 月,应分摊的政府补助的金额= 12÷5÷12 = 0.2(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0.2
贷:其他收益 0.2
(5)2018 年 6 月 30 日,A 环保设备报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8
累计折旧 12
贷:固定资产 60
借:递延收益 9.6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
借:营业外支出 38.4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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