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选项A: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选项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选项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陈某出资设立,四位股东各自持股25%,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出特别规定。
2021年6月1日,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与戊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价款,该股权转让合同以甲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为生效条件。
2021年6月2日,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丁公司以及陈某送达股权转让通知,征求3位股东意见。
2021年6月8日,陈某表示愿意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
2021年6月10日,乙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丁公司一直未表态。
由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了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1年6月20日丙公司决定放弃转让股权并通知了其他股东及戊公司。
2021年6月2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
2021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审理乙公司案件期间,戊公司向丙公司提出愿意以4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丙公司考虑其他股东不可能出如此高价,遂直接与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21年7月8日,丁公司在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某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有限合伙人陈某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1)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ACD: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清算人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1)选项BCD: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B选项错误)。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2)选项A: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选项A不当选;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选项B不当选;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选项D不当选;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C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