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陈某出资设立,四位股东各自持股25%,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出特别规定。
2021年6月1日,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与戊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价款,该股权转让合同以甲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为生效条件。
2021年6月2日,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丁公司以及陈某送达股权转让通知,征求3位股东意见。
2021年6月8日,陈某表示愿意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
2021年6月10日,乙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丁公司一直未表态。
由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了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1年6月20日丙公司决定放弃转让股权并通知了其他股东及戊公司。
2021年6月2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
2021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审理乙公司案件期间,戊公司向丙公司提出愿意以4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丙公司考虑其他股东不可能出如此高价,遂直接与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21年7月8日,丁公司在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某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有限合伙人陈某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1)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ACD: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信托财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信托一经设立,财产权便发生转移,信托财产随即而生,这部分财产自此开始不再属于委托人,受益人拥有的也仅仅是向受托人要求以支付信托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即受益权,信托财产只能归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财产权与其本身所有财产的财产权有着本质区别: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要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而不是按照受托人自己的需要来运用信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