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D 会计师事务所和 E 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 A 公司董事领取的 2017 年 9 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A 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 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 A 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E 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可以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本题中,E 律师 事务所曾在人民法院受理 A 公司破产案件前 3 年内,担任过债权人 B 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
对于 A 公司董事领取的 2017 年 9 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规定,债务 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 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对 A 公司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 回申请。

拓展练习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 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选项 A 不当选;(2)债务人在所有 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选项 B 不当选;(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 的财产,选项 C 不当选;(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A 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现 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中,A 公司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期间 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距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2020 年 10 月 15)已超过 3 年。
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 6 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 原因的除外。
管理人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根据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 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 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王某无权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补缴出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 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出资 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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