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选项D当选。



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D集团公司(拥有甲、乙、丙、丁等多个组成部分)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经过与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由集团项目组了解集团公司及其环境,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在责任设定时,如果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失误导致集团项目组据此得出了错误的结论,A注册会计师认为责任应当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
(3)在对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审计、对集团层面控制和合并过程执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团层面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分析程序后,集团项目组仍然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考虑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4)为了使得预期使用者充分了解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的引言段中列示了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名单。
(5)通过对某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集团项目组认为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于是决定通过参与该组成部分的工作来消除对独立性的影响。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及集团项目组的观点和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集团项目组不仅应当了解集团及其环境,而且应当充分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2)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3)不恰当。在所述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一项或多项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不恰当。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在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5)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独立性要求,集团项目组应当就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不应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指定专门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并由该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执行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高风险的审计项目。
(3)如果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就分歧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在分歧尚未解决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4)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以三年为周期,选取其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在连续两次的检查中均被评为优秀,以后可每隔五年检查一次。
(5)项目组就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向事务所其他部门进行了咨询,考虑到属于事务所内部咨询,无需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1)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违反。所有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均应执行项目质量复核。
(3)不违反。
(4)违反。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违反。应将审计过程中进行的咨询记录于工作底稿。

下列各项有关书面声明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了必要的审计证据,但是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选项C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