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与合同中其他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的,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B.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的,该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C.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的,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D.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与其他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题来源:第一节 收入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其所构成的有形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即该知识产权许可不单独构成一项履约义务,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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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情形中,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的有(  )。
  • A.该商品受到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 B.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
  • C.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不具有高度关联性
  • D.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选项D);(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选项B);(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即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选项A),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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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甲公司在该项合同中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的金额都受到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影响基金净值),均为可变对价,选项D错误;由于管理费收入是每季度末按该基金净值的2%收取的,且该管理费不会因基金净值的后续变化而调整或被要求退回,即影响该季度管理费收入金额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则甲公司2024年12月31日应确认管理费收入=160000×2%=3200(万元),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由于第二项报酬的条件是:该基金若是在两年内累计回报超过20%,则超额回报部分的25%将作为业绩奖励给予甲公司,即业绩奖励收入仍然会受到基金未来累计回报的影响,有关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满足,则甲公司2024年不应确认业绩奖励的收入,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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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W、H、S三种商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300万元,而该合同的价格为240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6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常将H、S商品组合在一起以14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的差额为60万元(50+150-140),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W商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H商品和S商品,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该合同下,分摊至W商品的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分摊至H和S商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140万元,甲公司应当进一步按照H商品和S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H商品分摊的价格=50÷(50+150)×140=35(万元),选项A正确;S商品分摊的价格=150÷(50+150)×140=105(万元),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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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如果甲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软件的定制工作,所以丁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虽然丁公司拥有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电脑程序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可以主导其使用,但丁公司并不能合理利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所以丁公司不能够控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同时,甲公司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若丁公司违约,其只需支付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表明甲公司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软件系统业务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丁公司取得软件系统并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选项A、D正确,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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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202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为乙公司提供一次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下列各项与确定该合同存续期间相关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

    若3年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在每月末无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只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则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

  • B.

    若3年内,只有乙公司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向甲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则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

  • C.

    若3年内,只有乙公司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向甲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则该项权利视为乙公司拥有的一项续约选择权

  • D.

    若3年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之后的12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则该合同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若3年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在每月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之后的12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此时,需进一步判断该违约金是否足够重大,以至于使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之后的12个月内对于合同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则该合同的存续期间为12个月;否则,该合同应视为逐月订立的合同。因此,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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