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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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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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还应通知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
(2)违反。准则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前签署报告。
(3)违反。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
(4)违反。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5)违反。项目合伙人也需要进行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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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包括八个要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选项B); (2)治理和领导层;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5)业务执行(选项C); (6)资源; (7)信息与沟通; (8)监控和整改程序(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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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项目组内部复核是由项目组内部人员执行复核,通常包含多个层级,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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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为本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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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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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反。
(2)违反。针对其他部门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所有人员,会计师事务所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违反。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明确标准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不应由各业务部主管合伙人自行决定。
(4)违反。参加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属于项目组成员,应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5)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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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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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违反。
(3)违反。对于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不违反。
(5)违反。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存在意见分歧,应当解决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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