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纸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向丙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选项D当选。

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此种情况称为( )。
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此种情况称为共同保险。选项B当选。
【知识链接】
共同保险VS重复保险VS超额保险
共同保险: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选项A、B、C、D均当选。

2024年4月1日,甲公司以一台设备设定抵押,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月1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以该设备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4月20日,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将该设备质押给丁。丁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设备损坏送到戊修理厂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设备被戊修理厂留置。有关乙、丙、丁、戊对该设备所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顺序正确的是( )。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戊优先受偿;(2)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丙先登记,而丁后受领质物,丙优于丁,乙既无登记又不涉及交付,最后受偿)。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基本规则:法定优先于意定;公示的优先于没有公示的;公示在先的优先于公示在后的;都没有公示的,按债权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