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选项C不当选)。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1)重大事项;(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3)根据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选项A不当选)。 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选项B当选) 。审计项目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复核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完成阶段及时复核相应的工作底稿(选项D当选)。

选项A、D,属于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不属于审计年度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无需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因此无需变动审计工作底稿,均不当选;选项B,虽然该诉讼案件发生在2024年,但乙公司已对其作出充分披露,且由于该案件在财务报表报出后结案,注册会计师无需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因此无需变动审计工作底稿,不当选。


对于财务报表报出日后的第三时期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对第三时期的期后事项实施任何的审计程序。应当指出的是,需要注册会计师在知悉后采取行动的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是有严格限制的:(1)这类期后事项应当是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2)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注册会计师才需要采取行动,选项A、C当选。

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注册会计师可能有必要依据实际的财务结果对重要性作出修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适用)进行的重新评价导致需要确定较低的金额,则应重新考虑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适当性,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选项A、B、C、D均当选。

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选项A不当选;管理层已提供可靠书面声明的事实,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选项B不当选;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所有期间内,现任管理层均尚未就任。他们可能由此声称无法就上述期间提供部分或全部书面声明。然而,这一事实并不能减轻现任管理层对财务报表整体的责任。相应地,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向现任管理层获取涵盖整个相关期间的书面声明,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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