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低值易耗品有残料收入,会计分录该如何编制
对于报废低值易耗品并取得残料收入的业务,会计分录的核心是将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价值(或已摊销后的余额)全部转销,并将残料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分录需根据企业采用的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来编制,两种情况处理不同。
(一)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已全额摊销)
如果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已一次性将全部成本计入费用,那么报废时其账面价值已为零。此时,残料收入直接作为冲减当期成本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会计分录为:
收到残料变卖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增加):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原领用时计入的费用科目)
(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涉及增值税)
说明:将残料收入冲减“管理费用”等,能更准确地反映该项资产的实际净成本。若金额较小或管理上不要求精确匹配,也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二)采用五五摊销法
采用此方法,低值易耗品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下设“在库”、“在用”、“摊销”三个明细科目核算。报废时,需进行两步处理:
1.摊销剩余的50%成本,并转销全部账面价值。
2.确认残料收入。
会计分录为:
1.摊销剩余50%的成本,并结转所有相关科目: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剩余的50%成本)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转销已计提的50%摊销额)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转销原全部成本)
2.收到残料变卖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冲减当期费用)
(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涉及增值税)
【要点总结】
核心逻辑: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报废环节的会计处理目标都是将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清零,并将残值变现收入确认为一项利得(直接冲减费用或计入收入)。
科目选择:残料收入优先选择冲减原领用时的成本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这样能更真实反映该项资产的净损益。如果无法对应或从简处理,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税务处理:如果报废的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残料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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