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以下零星支出是否需要发票报销,核心看收款方身份与业务属性,支付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必须要发票,支付给自然人且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可凭合规收据报销并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以下是具体适用条件与操作要点:
一、核心适用条件
情形 | 是否需要发票 | 政策依据 |
收款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公司、个体户等) | 必须要发票 | 对方为登记纳税人,支出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收款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日)销售额≤500元 | 无需发票 | 可凭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 |
收款方为个人,但单次(日)销售额>500元 | 需要发票 | 需由个人代开发票或自行开票 |
二、无需发票时的凭证要求(缺一不可)
收款收据需载明以下信息,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1.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支出项目(如“修锁”“购买水果”)。
3.收款金额(≤500元,不含税)。
4.收款日期、支付方式等辅助信息。同时需留存内部付款凭证(如报销单、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截图等),形成完整凭证链。
三、实操要点与风险提示
1.金额口径:按“单次(日)、同一个人”计算,累计超500元需补开发票。
2.业务真实性:严禁虚构交易,需确保合同、资金流、凭证链一致,留存备查资料。
3.特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非税收入等,以财政票据作为报销凭证,无需发票。
4.税务风险:超标准无票支出、凭证要素不全,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罚款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