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2025年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如下:
(一)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四)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五)申报方式
1.电子税务局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自动预填政策优惠栏次,无需额外操作。 
2.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按减免后的税额自动划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