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有关的知识点总结来了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在法律实务与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与人们的房产交易、土地权属变更等紧密相关。依据《民法典》等法规,其登记规则影响着物权的效力。下面之了君就为大家详细梳理总结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有关的知识点。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有关的知识点总结来了
1、变动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是为了消除登记内容的错误或遗漏而对既有的登记内容进行订正和补充,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3、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并不限制登记簿记载的名义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只是名义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即便事后证明其确无处分权,因异议登记的存在,受让人也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以认定为“债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
①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
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撤销;
③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包含诸多要点。从登记的效力到具体类型,都有明确法律规定。之了君希望大家能明晰这些内容,在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时,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安全与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