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什么要求?一文了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核算成本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依据,凭证取得时间直接决定支出能否合规扣除、是否产生税务风险。那么,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什么要求?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什么要求?一文了解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
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追补扣除时限: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
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注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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