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意思?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如何认定

来源:之了课堂
2026-10-19 16:07:52

破产法里,出卖人取回权是保护卖方权益的重要制度。那么,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意思?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如何认定?本文,之了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搞清楚它的含义和行使条件!

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意思?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如何认定

一、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意思?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出卖人将标的物发运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它的核心在于:货物还在路上,买受人还没实际占有,但买受人已经破产。此时如果要求出卖人继续交付货物,却只能按破产债权受偿,对出卖人显然不公平,所以法律赋予其取回权。

二、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如何认定?

行使出卖人取回权,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买受人的破产申请。

2.买卖合同标的物已经发运,但买受人尚未收到。

3.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4.出卖人要在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前主张取回。

如果货物已经到达并由管理人接收,出卖人一般就不能再主张取回权,只能申报债权。但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价款,出卖人应当交付货物。

三、取回权与管理人选择权的关系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价款,出卖人就不能取回货物,而应按约定交付。

如果管理人未表示继续履行,或者明确解除合同,出卖人则可以依法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这一点在考试中经常作为干扰项出现,需要特别注意。

出卖人取回权不同于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双方约定在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不转移;而出卖人取回权并不以所有权保留为前提,即使所有权已经转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出卖人仍可取回。

以上就是之了君针对出卖人取回权含义与行使条件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这部分内容在中级会计和注会经济法、破产相关章节中都可能出现,会计考生在备考时可以把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放在一起对比记忆。如果还想系统梳理破产法考点,可以结合之了课堂的课程和题库,通过典型例题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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