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出卖人取回权怎么行使
来源:之了课堂
2026-10-16 16:23:05
出卖人取回权在部分会计人的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点还不甚了解的话,建议抽一部分时间可以去掌握。例如,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出卖人取回权怎么行使?接下来,之了君就通过一文给大家具体介绍清楚。

一、出卖人取回权是什么?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特殊权利,指在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货物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货物买卖法中的中途停运权,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确立。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42条规定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与在途货物出卖人取回权适用情形不同。
二、出卖人取回权怎么行使?
行使出卖人取回权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主要适用于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异地买卖。同地买卖交付迅速,一般不具备行使该权利的空间。
2.货物已发运但未交付。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但买受人尚未实际受领或占有货物。
3.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如果买受人已经付清货款,出卖人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不得取回。
4.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申请受理时,货物仍处于运输途中。
行使方式上,出卖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也可以通过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方式实现取回。如果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并请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再取回。
如果货物已经到达并被买受人实际受领,出卖人取回权不再成立,只能就未收到的价款申报破产债权。
出卖人取回权的含义以及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初步分享清楚了。当然,大家如果想要掌握更多实用的配套会计知识点,或者是打算提升自己这方面的实操能力。之了君建议大家可以直接到之了课堂来培训学习。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