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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05 13:56:06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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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是第1次来购买咱们的课程,我想问一下,你看,我一直比较喜欢何玲老师的风格,咱就拿现在目前这一个涉税服务实务来看的话,现在目前有9章,我看底下的课直接是从第3章来讲的,我能不能理解为何玲老师在授课的时候,他没有按照科目内容的介绍这么第1第二一直到连续到第9章来上课,而是说按照自己的教学规划来的,我先上第3张第三章上完后,我可能上到第4章,然后回过头来我又上到第1章,我能不能这么理解?第2个问题就是涉税服务实务这一课,我可以选择其他的老师,反正教学大纲都是一样的,每个老师讲学的风格他可能不一样,然后对课程的设计也不一样,我认为的课程设计就说是他们把章节打乱了,是按照自己的章节顺序来的,而不是按照科目内容介绍的顺序来的,我能不能这么理解? 可以这么理解,完全正确。 1. 授课顺序不按目录排,是老师按教学规划来的,先讲重点、难点章节很正常。 2. 不同老师教学设计不同,会打乱章节顺序,核心都是围绕统一教学大纲,只是授课逻辑和顺序不同。 3. 你喜欢何玲老师的风格,完全可以只选她的课,不影响学习。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2-04 13:53 23次浏览 应该是购车税吧 不是增值税 100万不含税价 = 100万不含增值税 题目里手写的“不含税”,其实就是简化表述,完整意思就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老师这么写是完全规范的,只是为了方便大家快速理解,省略了“增值税”三个字,不是写错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2-04 13:51 17次浏览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不参与广宣费限额的计算吗,为什么 同学你好。 基金投资收入我们一般是计入到投资收益当中。 但是广宣费的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两个属于不同的类别。 所所以这里的基金投资收益不计入广宣费的计税基础。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6-02-04 13:49 19次浏览 我想问的是,王老师和隔壁的菲菲老师同时都是讲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这门课程的,是不是可以依照我们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两位老师中任意的一位老师来进行学习,对吧这是第1个问题,第2个问题就是,每个老师是不是都有自己的教学计划,你看王同国老师,他是直接讲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第6章,把第5章跨过去了,可能回头再过来学习第5章,他的教学顺序是这样的,而隔壁的菲菲老师直接是把民法放为了第1章进行教学,是不是就是讲的所有的内容到最终都会一样?只不过说是把章节的顺序打乱了。我的理解对不对?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参照我们自己的接收能力到底接受哪位老师的教学风格同时我们能否接受这样打乱顺序的学习法从而进行精准的选择老师。 同学你好,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风格来选择老师哈,都可以助你通关,内容是完整且有保证的 专业指导-壹新老师 2026-02-04 13:45 16次浏览 老师,您好,这个“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是如何理解的? 同学你好。 委托方委托加工收回的时候,这个受托方需要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这个计税依据就是这个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加工费)/(1-消费税率)),现在委托方收回之后以高于组成计税价格的金额对外出售,就是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此时消费税的话是在收回加工时先计入到应交税费借方当中,后续以高的价格出售的时候再以这个高的价格确认贷方的应交税费,二者的差额就是该业务中委托方需要补缴的消费税。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6-01-30 13:48 19次浏览 增值税不是(2500+2500/(1-15%))*13%*70%吗 在一般贸易进口中,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公式为: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要先算出含消费税的价格,也就是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你写的 (2500+2500/(1-15%)) 其实是把 “关税完税价格” 和 “消费税计税价格” 直接相加,这是重复计算了。 正确的是:消费税计税价格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所以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就是这个消费税计税价格,不需要再额外加上关税完税价格。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1-29 18:06 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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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老师总结一下,如果具有商业实质,换出 换入就会补上公允价值的差额是吧?不具有,他们互相补价就对应不上是吧? 是的。 1,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交换是“等价”的,补价就是为了填平双方公允价值的差额,确保交易公平。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交换不“等价”,补价只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和公允价值的差额没有对应关系。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6-01-29 09:20 23次浏览 精华 老师那7.7这个差算什么? 这张外币应收票据在6月12日就已经收到了票款,票据已经结清,它在账上的生命周期就结束了。 6月12日收款时,已经按照当日汇率7.8完成了最后的折算,确认了汇兑损失。 ​6月30日的汇率7.77,是在票据结清之后的汇率变动,和这张已经不存在的票据没有任何关系。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1-28 10:56 25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劳务费支出是增加营业成本吗?不会影响其他了吧? 是的。 1️⃣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支出,通常会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会直接影响当期的利润。 2️⃣但它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所以不会作为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也不会影响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1-20 16:25 21次浏览 精华 老师这个45万加在摊余成本上怎样理解? 摊余成本的核心公式是:期末摊余成本 = 期初摊余成本 + 实际利息收入 - 票面利息(现金流入) 期初摊余成本:10,410,000 元 ​ 实际利息收入(投资收益):1,041,000 元(=10,410,000 × 10%,实际利率 10%) ​票面利息(现金流入):590,000 元 计算得,期末摊余成本 = 10,410,000 + 1,041,000 - 590,000 = 10,861,000 元 而“利息调整”的 451,000 元,正是  实际利息 - 票面利息  的差额(1,041,000 - 590,000 = 451,000)。 因为这是溢价发行的债券(期初摊余成本 10,410,000 > 面值 10,000,000),这个差额需要在后续期间摊销,所以先计入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后续再逐步转出。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01-18 12:50 24次浏览 精华 老师,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是前面的内容又说可以按照200元/月扣除,这前后矛盾了 针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如税优型健康险)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针对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费(非税优型健康险、意外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并不矛盾。 专业指导-帆帆老师 2025-11-04 15:52 44次浏览 精华 为什么两个都是销售旧设备 题目没有写明旧设备就是固定资产 为什么要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算税?还有一个为什么要按照13%算税? “旧设备”在企业中通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用于生产经营且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本质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按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则处理。 关键看购进时是否抵扣过进项税: 情形1:适用简易计税(如3%减按2%或3%全额) 若设备是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虽在之后购进但未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可选择简易计税(如放弃减税则按3%计税,否则3%减按2%)。 例如你提供的选择题13题,题干信息明确说了企业“放弃减税优惠,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以旧设备的增值税=20÷(1+3%)×3%。 ​情形2:适用13%一般计税 若设备是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销售时需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与正常销售货物一致)。 另一个题中,旧设备是“2010年购置”(在2009年之后),且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大概率已抵扣进项税,因此按13%计税,销项税=12.6÷(1+13%)×13%。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5-11-04 11:54 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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