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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0-14 14:02:39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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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明白,投资没到位是指投资者未缴足,但这和银行借款有什么关系,这俩不应该是相互独立计算的嘛?这题里面银行借款2800可扣利息就直接乘同期同类贷款,然后别人投资没缴和银行借款也没关系啊,借了一年还没还呢,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如银行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部分”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规则的底层逻辑就是:如果投资者按约定缴足了资本,企业就不需要为这部分资本再借款,因此“本应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却通过借款解决”所产生的利息,本质上是“资本性支出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举个更直白的例子: 假设企业需要100万资本,投资者应缴100万但只缴了50万,企业只好再借50万来补上。这50万借款的利息,就属于“因为投资者没缴足,企业被迫借的钱”,所以这部分利息不能税前扣除——毕竟如果投资者缴足了,企业根本不需要借这50万,也就没有这部分利息了。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5-10-14 14:02 14次浏览 A和d有什么区别吗? 同学,A选项是厂房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选项是围墙外的输油管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5-10-14 13:59 22次浏览 增值税中金融服务中金融商品持有到期后如何确认收益是保本服务还是非保本收入 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为金融商品已到期就不能再转让了,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了。所以不缴纳增值税。这里不用区分保本还是非保本。也就是说持有至到期的产品,无论是否保本,都不用缴纳增值税。“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5-10-14 13:58 17次浏览 企业销售2019年取得的不动产,在房产所在地是按照核定价格与原值的差额预缴增值税,该核定价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不一致,那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核定的价格,还是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 你好同学! 根据税法的要求,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照实际交易中收取的款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 不过实务中为了规避“抽屉合同”导致税收的职能受损,如果税务机关认定您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完全有权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不过这是例外情形,上述内容才是一般性的处理原则。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加油~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5-10-14 13:55 22次浏览 请问老师,关于稅会差异这点,是只要会计没计入或者多计入了损益类科目,税法就要调整吗?就像这道题,后面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息,会计上没影响损益,税法中认为有收益所以应该调增。 但我也学了财务与会计,在递延所得税那一章里,会计中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好像并不光看是否影响损益类科目,像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这种,会计分录中并未影响损益,但会计依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我该怎么理解这种稅会差异呢 1、当期所得税调整:关注 “当期是否应税 / 抵税”。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核心是会计与税法对 “当期收益、费用、损失” 的确认时间 / 金额是否一致。 例如 “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息”:会计上(权益法下)宣告时不确认投资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但税法可能认定 “分配时应计入应税收入”,因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当期所得税的调整,关注 “当期是否缴税”)。 2、递延所得税确认:关注 “资产 / 负债的暂时性差异(跨期影响)”。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依据的是 “暂时性差异”— 即会计与税法对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认定不同,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有增减变化 。此时,无论差异是否直接影响 “当期损益”,只要是 “暂时性差异”,就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负债。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5-10-14 11:57 13次浏览 老师,请问现在的政策,个人销售个人满2年以上的住房,还分北上广深非普通住宅吗?是按差额5%,还是也是免税啊? 同学,现在的政策,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即购买不足2年,全额5%;购买2年及以上,全部免税。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5-10-14 11:49 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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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印花税是双方都交?减的是什么,不明白 同学你好,双方都交。这里扣的是增值税,合同中列明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200-720)÷(1+5%)×5%=22.86(万元)。 应缴纳的印花税=(1200-22.86)×0.05%=0.59(万元)。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5-10-11 12:29 29次浏览 精华 老师,第123题的解析做了标记部分没懂,麻烦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减这部分 标记部分 500 × 2 × (1 + 13%) 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含税总额,发放给公司管理人员会计上需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损益类费用科目,增加会减少损益)。所以在计算综合影响时,需要减去这部分管理费用的增加额。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10-12 22:18 26次浏览 精华 题目给出的条件,销项税额抵减冲减了土地成本。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1000÷1.09+630)×90%=17906.45(万元),这句话的意思,我还是没有看明白呢?为什么要21000/1.09又在加上630这么计算呢? 增值税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卖房子,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可以用来抵减销项税额。这就相当于,土地的成本因为抵税,实际要算的部分变少了。 土地出让金的处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1000万元是含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得把含税的变成不含税的),所以要除以1 + 9%(因为房地产增值税税率是9%),把它还原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加上税额:另外还支付了税额630万元,这部分也要算进土地成本里,所以把还原后的土地出让金和630万元加起来,得到总的土地相关支出。 乘以销售比例:最后,因为不是所有房子都卖了,只卖了90%(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所以再乘以90%,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了。 专业指导-小熊老师 2025-10-01 10:12 38次浏览 精华 第36题,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是指什么费用呢,为什么没有资金流出呀? 筹资活动是指企业筹集长期或短期资金的活动,如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费用,通常包括借款利息(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债券的手续费(未付或非现金支付部分)、汇兑损益(与筹资类负债相关的部分)等。 在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时,是以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的。净利润中已经扣除了“与筹资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因为财务费用是利润表的减项),但这些费用本质上属于筹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为了准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需要将这部分“被净利润扣除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费用”加回,所以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计算中,它是一个“调整项”,并非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也就不存在“资金流出”的情况。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5-10-01 14:39 27次浏览 精华 老师,这道题中的第五题,持股期限为 8 个月的新三板公司股息收益 20 万元,不应该是按50% 计税吗? 在本题经营所得的计算中,“投资收益”里的“来自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60万元”需要并入(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需并入自身经营所得计税);而“新三板股息20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计税,因此不参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5-10-01 13:55 30次浏览 精华 不是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独,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免征么。这个转移合伙企业名下是怎么理解。方老师课件里没有提及 在契税政策中,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房产划转,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的免税逻辑是一致的,都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权属转移,因此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等)。 简单来说,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人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本质上是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调配,而非对外的市场交易行为,所以符合免税条件。方老师课件未提及可能是授课重点不同,但从政策完整性看,这类情形同样适用免税规定,你可以结合这些政策文件进一步理解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5-10-01 08:52 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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