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销毁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处理归档、保管、销毁等环节,能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那么会计档案管理包含哪些内容?最新归档、保管与销毁规范有哪些要求?之了君为大家详细梳理如下。
一、会计档案管理的核心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围绕“全生命周期”展开,核心包括归档范围确定、保管期限执行、查阅复制管理、销毁程序合规四大模块,覆盖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等各类会计资料的管理流程。
二、最新归档、保管与销毁规范细则
(一)归档管理
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管),同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取消原3年、15年、25年档位,统一为10年、30年):
1.永久保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30年保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3.10年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查阅与复制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如司法查询、内部审计),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或复制;查阅/复制人员严禁对档案进行涂画、拆封、抽换,确保档案原貌。
(四)销毁程序
第一步: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步: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国家机关销毁需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其他单位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三步:监销人需现场清点核对档案,销毁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注意: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需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执行,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础保障。上述细则均依据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实操中若遇到档案分类、期限判定等复杂问题,建议通过之了课堂系统学习,结合实务案例深化理解,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会计凭证账本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公司企业的重要资料。不管是保存或者是销毁,都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自身制度去执行的。那么,会计凭证账本等的保存年限为多少年?会计凭证几年可销毁?
一、会计凭证账本等的保存年限为多少年?
会计法和税法对保管上的要求不同。
1.会计上: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但具体还需根据会计档案的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是永久。
2.税务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保存10年。但请注意,如果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保存期限有更严格或更长的要求,应遵循相关要求。
二、会计凭证几年可销毁?
依据现行有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当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已满 30 年时,并非可以直接销毁。首先需要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然后,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只有经过这样一套严谨的鉴定销毁流程,在符合条件下才可以对已满 30 年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关于会计凭证账本保存和销毁方面的知识点信息,大家可以参考如上内容。实际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的注意事项需要大家去了解学习。若是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通过之了课堂来拓宽自身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实操能力。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2位股东因为闹分家,擅自销毁记账凭证,问从税收征管法上讲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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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能会面临罚款,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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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属于会计档案文件,除了每个月要记录外,还需要保管起来,不能随意丢弃、损毁。但会计凭证具有一定的保管期限,只要保管时间到了,就可以将会计凭证销毁了,销毁时需遵循相应的原则。那么,会计凭证的保管原则有哪些?会计凭证的销毁规则是什么?之了君给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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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记账完毕,将本月的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检查有无缺号,附件是否齐全。再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防止散失,装订处要贴上封签、盖上公章,最后在封面上写明年月、册数等;
2、过多的收、发料单、工资单等原始凭证,或者是某些今后仍要利用的重要原始凭证,如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也可另行装订或单独保管,但应在记账凭证中注明;
3、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已装订成册的不得抽出。其他单位和个人经单位领导批准调阅会计凭证的,要填写会计档案调阅表;
4、会计凭证要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要防止虫蛀鼠咬等毁损事故的发生。保管期满后,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销毁。
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八条规定,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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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管理中,会计凭证是至关重要的记录文件,它们承载了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交易历史的重要信息。因此,正确地保管和处理会计凭证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那么,会计凭证怎么保管?多久可以销毁?有兴趣的话,跟着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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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档案管理 | ||
| 管理程序 | 归档 |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注意1】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满足①安全、可靠②不属于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注意2】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
| 移交 |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还应包括其读取平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
| 利用 |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 |
|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 ||
| 保管 | 保管期限 | 会计档案种类 |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
| 30年 |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
| 10年 |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 |
| 【注意】固定资产卡片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注意】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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