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金在财务分析与投资决策中,非付现成本是易混淆的核心概念,其现金流向属性与具体范畴常让从业者困惑。非付现成本究竟属于现金流入还是流出?它是否等同于折旧?本文,之了君将结合财务逻辑与实操场景,系统拆解这些关键问题。
一、非付现成本属于现金净流入还是流出?
非付现成本是企业在经营或投资中发生、但无需当期支付现金的成本,核心特征是“账面列支但无现金收付”。从现金流量表逻辑来看,它既不属于直接现金流入,也不属于直接现金流出——现金流出在成本发生的初始环节已体现(如购置固定资产时支付全款),后续核算的非付现成本仅为会计摊销,不涉及实际现金转移。
非付现成本虽不直接产生现金流入,但能通过税收挡板效应间接增加净现金流量。例如企业计提折旧时,会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现金支出,相当于间接获得了税收返还性质的现金流入,这也是其在投资项目评估中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非付现成本是折旧吗?
非付现成本≠折旧。
折旧是最常见的非付现成本,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的价值分摊(如设备、厂房的折旧),但非付现成本的范畴更广泛,还包括:
1.无形资产摊销(如专利、商标权的价值分期摊销);
2.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摊销);
3.资产减值损失(如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账面计提但无现金流出)。
非付现成本与付现成本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当期支付现金”:付现成本需当期以现金、银行存款等支付(如原材料采购款、职工薪酬);非付现成本仅为会计核算中的价值转移,不伴随当期现金收付,这一区分是财务报表编制与现金流量分析的基础。
总之,非付现成本既非直接现金流入也非流出,却能通过税收效应间接提升净现金流;折旧是其核心类型,但不等同于全部范畴。看了上述内容,如果你对于非付现成本还有疑问,欢迎加入之了课堂答疑中心(https://www.zlketang.com/dayi/)咨询,有专业老师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
企业接受投资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但各位新手会计知道接受投资账务上要怎么处理吗?如果接受现金资产投资,账务上怎么处理?接受费现金资产投资呢?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详细了解一下接受现金/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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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受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投资额】
贷:实收资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提示】“资本(股本)溢价”一般是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补足资本的增值额或资金的质量差异而多付出的资金,而企业在初始投资时一般不会出现。
2、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既可以按面值发行股票,也可以溢价发行。发行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投资额】
贷:股本【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实际收到的投资额超过面值的部分】
【注意】发行股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
如果是溢价发行股票的,应从溢价中抵扣,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无溢价发行股票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应将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①
盈余公积②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③
贷:银行存款
二
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入账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
入账价值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享有的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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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知识点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是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1、网络支付;
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2、预付卡;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专卡专用)
③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套现)
④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不得流通)
⑤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不得流通)
3、银行卡收单
考点测练(多选题)
王某一次性购买6万元的预付卡,下列支付方式中,王某不得使用的有( )
A.转账支票
B.现金
C.信用卡
D.借记卡
【答案】BC
【解析】选项C: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选项ABD: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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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各位考生复习的怎么样呢?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加高效的备考,之了君跟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的相关知识点,很重要哦,一起来看看吧~
支付机构是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网络支付
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
1.网络支付: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
【种类】
① 金融型支付企业
a.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b.不负有担保功能 C.立足于企业端
②互联网支付企业
a.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模式 b.负有担保功能 c.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
【支付账户】
①不得透支、出借、出租、出售、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活动
②开户要求:
a.实行实名制管理 b.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c.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 d.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
e.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f.个人可开立I类、II类、II类支付账户
【网络支付业务与风险管理】
①对客户风险评级和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和检测
②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
③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④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2. 预付卡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预付卡的分类】
① 多用途预付卡: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欢付通卡”
② 单用途预付卡: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使用“苏宁礼品卡”
【多用途预付卡】
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① 预付卡的限额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② 预付卡的期限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可延期、激活、换卡
③ 预付卡的办理
a.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实名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b.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④ 预付卡的充值
a.可现金 可转账
b.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c.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200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⑤ 预付卡的使用
a.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b.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c.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⑥ 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不记名不可赎回
⑦ 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a.发卡机构接受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不得挪用、挤占
b.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之了小问】
(单选题)下列在支付机构一次性购买预付卡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李某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不记名预付卡5000元
B. 孙某使用现金购买记名预付卡100000元
C. 陈某使用信用卡购买记名预付卡30000元
D. 赵某借用王某的身份证购买不记名预付卡50000元
答案:A
解析:选项AD:个人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选项B: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选项C: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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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级会计万人模考结束啦,不知道同学们考的怎么样呢?不过此次模考是阶段性学习成果检测,考的不好的同学也不要沮丧,考的很好的同学也还要再接再厉。话不多说,今天也和之了君一起来学习初级会计干货知识吧!今天的知识点是经济法基础: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快叫上小伙伴一起来巩固基础了。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基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收付)
2.非基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保二背)
【出票】
1. 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 必须: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没有不行)
② 相对:如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③ 任意:不强制记载,一旦记载就有效。
【背书】
1. 概念: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包括转让和非转让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必须: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背书日期
3.背书效力
①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③ 背书连续,是指在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背书特别规定
①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②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全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无效背书)
③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承兑】
1. 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 效力: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 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保证】
1.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
2. 必须记载:“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3. 效力: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的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取得】
1. 基本规定: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
2. 特殊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时效】
1. 情形:到期后追索——被拒绝付款;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
2. 内容:本金、利息、费用
①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 追索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1.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情形:可用于转账;带“现金”字样可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款项的结算。
3.出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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