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很多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并不十分清楚,也难以准确区分二者。那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什么?要如何区分?之了君为你解答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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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什么?要如何区分?
(1)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时,他们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则更为广泛。除了包括行政诉讼范围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案件外,还涵盖了诸如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有权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多种决定,甚至可以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而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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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领域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那么,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区别有哪些?该怎么记忆?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具体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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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区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而行政复议则由行政机关受理,通常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 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则属于行政行为,适用行政复议法。
3. 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迅速且成本较低,但公正性可能有限;而行政诉讼程序更为复杂且成本较高,但公正性的可靠性更大。此外,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则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4. 审查强度不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机关则可以同时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 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对各自的受理范围有详细规定。此外,行政复议还允许对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这是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
二、该怎么记忆?
这块建议只记一个。然后排除,选另一个就可以。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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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期限指的是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申请审理或仲裁的期限, 这个期限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处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争议解决期限有哪些呢?接下来,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看看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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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期限有哪些?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别
● 一、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关于处罚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争议解决期限有哪些、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对于争议解决期限、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还有疑问,或想要提升自身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司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许多人对于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存在疑惑。那么,司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一样吗?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吗?对此存在疑惑的小伙伴,请一起随之了君看看有关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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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一样吗?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吗
不一样的。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第三方,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例如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因此,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司法行为。
经过对司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的有关内容分享,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虽然两者都涉及法律实施,但它们的性质、主体和适用对象存在显著区别。行政诉讼作为司法行为的一种,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希望本文的分享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更多财会专业知识,欢迎大家到之了课堂来学习。
经济法当中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在有关知识点的学习过程中,考生对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理解还是不太透彻,前来向之了君咨询这样的问题。那么,经济法当中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接下来,请大家随之了君一起看看吧。
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通常有如下区别:
1、行政复议是通过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行政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机制解决纠纷。
2、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范围广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必须先纳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复议一般也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答:国家公职人员被处分属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被处分人不服处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申诉。
行政复议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列。具体而言,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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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考生如果说想要更全面的学习会计相关的知识点的话,可以选择直接到之了课堂学习和咨询。经济法当中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看了以上之了君的分享内容,想必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点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大家不要认为作为会计人,是不用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信息去了解,这是错误的观念。实际上不管是日常工作还是考证,都会遇到法律法条有关的内容。那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具体怎么区分呢?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1、国防、外交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4、最终裁决行政行为。
除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基本上只要是行政单位做出的行为和决定等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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