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教材章节知识点《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

来源:之了课堂
2025-05-26 17: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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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教材章节知识点《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主体。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3.股东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的财产(如毒品)、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如果未依法对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未交付或未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资人已经就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1.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述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3.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依照前述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情形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提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

①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外责任。

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会议的形式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决议

(1)普通决议。

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③普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法定规则表决, 不得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长的设置

(1)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4.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审计委员会

(1)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6.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主席的设置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章程不得规定)。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监事会的决议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5)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  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九、股东转让股权

1.对内转让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自由,无须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2.对外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不包括增减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  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股东应尽量用协商的方式解除回购问题。

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 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堂测试》》》

注:为了提高测试的效果,建议先把答案写在纸上,再核对正确答案并查看解析。

1.[单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作价出资

B.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C. 丙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D. 丁以专利权作价出资

正确答案:D

解析: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土地所有权不能出资,非法的财产(如毒品)不能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选项 D 当选。

以上就是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教材知识,欢迎加入之了课堂,跟着专业的老师学习,开启高效学习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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