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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人生想要什么?你能付出什么作为回馈?要为自己想要的忙碌。今天给大家分享经济法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分则的相关知识点,帮助备考2022中级会计师的同学们提前预习,赶紧跟着之了课堂学习起来吧!记得 收藏 哦~
1.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 事项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承兑后付款人才是主债务人。
1.背书的概念
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2.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3.背书连续
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的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2.质押背书
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是一种担保关系。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1)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2经济法第四章——票据法律制度分则的相关知识点,请各位同学一定要提前预习,打好基础,考试才更有底气。如果你对相关知识点有什么疑问,或是想了解更多考试信息,欢迎咨询之了课堂在线客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