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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普通合伙企业(2)
来源:之了课堂
2021-10-19 14:00:34

同学们,又到了之了课堂中级会计干货学习时间啦!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的重点知识——普通合伙企业(2),赶紧跟着之了课堂学习起来吧!记得收藏”以便及时回顾知识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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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 普通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异议权

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报告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 禁止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 限制与本企业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事务的决议办法

1.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没有法定要求的情况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清算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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