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密训营刘琪老师讲义(二)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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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拿什么增强你的安全感(2)
七、特殊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权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具有以下特征:
①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②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③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④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⑤最高抵押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无须每个新生债权都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202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有( )。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C.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D.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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