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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已经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注意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日前已经公布,之了君现将北京2021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通知整理如下,想了解继续教育时间等相关安排,就赶紧来看看吧~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2、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3、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4、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5、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6、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7、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上面的相关信息就是之了君整理的有关北京2021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日期的相关信息,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资讯,或其它关于会计、金融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我们之了课堂进行咨询和学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