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真题测评】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甲公司持有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对乙公司(出票人)和M银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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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中,基于给付对价的是(  )。
  • A.

    丙慈善机构因赠与而取得转账支票

  • B.

    甲税务局因征税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

  • C.

    乙公司因销售货物而取得商业承兑汇票

  • D.

    李某因继承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选项C,乙公司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销售货物的价值作为对价;选项 A、B、D,除给付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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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B,为避免持卡人利用预付卡完成信用卡套现,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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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选项B)、收款人名称(选项C),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选项A,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选项D,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事关票据权利时效的起止,不属于授权补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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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在背书行为中,被背书人名称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但可以授权他人补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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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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