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纸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考点 02 汇票★★★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戊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丁公司不需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公司注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公司的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乙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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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赵某持汇票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在3日内未作承兑与否的表示。下列关于该汇票承兑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应视为承兑效力待定
  • B.应视为拒绝承兑,赵某可以请求付款人作出拒绝承兑证明
  • C.应视为同意承兑,赵某可以在汇票到期后请求付款人付款
  • D.应视为同意承兑,赵某可以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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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为汇票的出票人提供保证,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保证事项
  • B.被保证人名称是汇票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C.“保证”字样是汇票保证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D.汇票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拒绝保证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选项A当选;被保证人名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项B不当选;“保证”字样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选项C不当选;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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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汇票无效的有(  )。
  • A.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收货后付款”
  • B.李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 C.王某将中文大写“伍万元整”的汇票数码记载为“5000”
  • D.郑某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1)汇票在“出票”时,如果附条件,则汇票无效,如果在“背书”时附条件,汇票有效,所附条件无效。选项A不当选;(2)票据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而非导致汇票无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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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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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承兑人的签章为真实签章,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2]
答案解析: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乙公司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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