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4年8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甲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并在公司成立时已缴足;乙以其名下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实际交付;丙以作价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且交付丁公司使用。2024年9月,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戊加入公司。2024年10月,经查明,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50万元。戊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4年11月,人民法院责令乙于30日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当月乙完成房屋交付手续。2024年12月,甲提出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市场价值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差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戊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2]
乙股东权利是从何时开始享有?并说明理由。
[要求3]
甲提出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2024中级经济法模拟测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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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要求2]
答案解析:乙股东权利从2024年11月完成交付手续后享有。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在未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3]
答案解析:甲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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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B,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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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1)王某委托李某为自己购买一套房屋,李某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王某,属于自己代理,是滥用代理权行为,选项A当选;(2)赵某委托钱某出售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同时吴某委托钱某购买二手车,钱某把赵某的小汽车出售给吴某,属于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行为,选项B当选;甲公司代理人与乙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购买买乙公司质次价高的货物,属于恶意串通,是滥用代理权行为,选项C当选;(4)甲公司授权王某10万元的产品代理权限,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30万元的商品购买合同,属于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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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选项 A 不当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选项 B 不当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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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选项 A 不当选; 委托收款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 票据权利人,选项 C 不当选;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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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选项 A 当选;(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选项 C 当选;(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选项 D 当选;(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绝对无效的信托具有当然性、自始性特征,无须任何人主张,自始当然无效。选项 A、C、D 当选。选项B 属于诈害信托,属于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的信托,不属于无效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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