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4中级经济法模拟测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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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选项 A、B、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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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 A 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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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自行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须取得其他 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能获得一致同意的,该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既不同 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只能办理退伙结算。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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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供应商的条件。选项D中应当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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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应当在 2024 年 8 月 1 日前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题中,保险人在2024 年 7 月 15 日知道解除事由, 应当在 2024 年 8 月 15 日之前行使解除权,但保险合同 2022 年 8 月 1 日签订,超过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综上,保险人应当在2024年8月1 日前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儿子小张患过脑瘤的事实,为故意隐瞒。根据规定,故意隐瞒是假装不知道,故意不告知,目的在于利己。重大过失就是不知道或遗忘而未告知,目的性不强。本题中,健康调查问卷虽然由乙代为勾选,但在勾选前乙有进行简单询问,张某予以否认,构成故意隐瞒。
[要求3]
答案解析: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本题中,张某构成故意隐瞒,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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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有权扣除 2 万元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 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合同双方在对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则应由出租人甲公司承担。甲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乙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出租 人承担,有权在租金中扣除。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日期为 1 月 5 日。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设立,未登 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动产浮动抵押也属于动产抵押,双方约定合同 1 月 5 日生效,故此时抵押权设立。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在 4 月 2 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根据规定,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以市场价格购买符合“合理价款”的要求,产品也于 3 月 16 日发货交付,所以丙公司取得购买产品的所有权,且该产品上设置的抵押权消灭,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不出售这些产品。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出票日起10 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本题中,出票日是 4 月 1 日,甲提示付款是4 月 15 日,未在出票日起10 日内提示付款,但这不 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出租人甲公司在出卖房屋前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通知承租人乙公司,确实对其优先购买权造成侵害,乙公司可以据此主张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乙公司的诉求法院不应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张某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张某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李某,只有当监事会接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张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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