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F 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G 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G 公司是否有权向 C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甲银行拒绝向 G 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在本题中,虽然甲银行与 A 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甲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甲银行仍应对持票人 承担票据责任。
G 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F 公司虽然没有票据权利,但是 G 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 E 公司、F 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且无过失,其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拓展练习

根据规定,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选项 A 不当选; 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项 B 不当选;银行汇票所记载的 “收款人”是申请人所指定的、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但是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选项D不当选。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保 证,选项 A、C、D 不当选;付款不会形成票据权利和义务,而是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选 项B当选。

根据规定,商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 2 年,自到期日开始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本题中,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 司)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2019 年 6 月 5 日)起算2年(2021 年 6 月 5 日),选项D当选。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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