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几个月不能申报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以下是对此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非正常户的定义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非正常户的处理
1.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注:原文为第三十九条,但根据最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已调整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后,纳税人将无法进行正常的税务申报和发票使用。
2.应纳税款的追征:
非正常户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非正常户的应纳税款进行追征,并可能采取相应的税收强制措施。
三、后续影响与补救措施
1.影响:
非正常户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办税工作中都会受到影响或限制,如无法办理新的税务登记、限量供应发票等。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2.补救措施: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尽快前往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处理工作。
如确实存在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应尽快补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认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误判或不当之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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